20项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布
日期:2017-11-30 00:00:00  发布人:[db:来源] 

本报4月2日讯(记者赵英明)今年4月是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天,天桥地税局、国税局联合举办税收政策咨询会,并公布20条国家最新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大学生创业举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学生从事的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大学生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减征应纳税额的30%。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从事下列行业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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